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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产权地下停车位永久使用权,土增清算如何把握?
地下车位税会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2020年11月总局财行司2020年第1-30期财产行为税工作周报“问题解答”与“政策指导”汇编中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无产权地下车位原则上应分摊土地成本。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对于2021年12月3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算政策按照总局财行司2020年第1-30期财产行为税工作周报“问题解答”与“政策指导”汇编中答复处理,同时纳入预征范围。
无产权地下储藏间比照无产权地下车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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